香港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中国香港强制性公积金(以下简称强积金)制度作为当今养老金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的产物,吸收了新加坡、智利等国的经验,具有鲜明的特点。
一、出台背景及发展概况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香港政府认为退休保障计划会加重政府负担和妨碍自由竞争,只是通过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养老保障[1]。尽管有部分雇主为了吸引人才,通过信托和保险安排的方式为员工提供职业退休计划,但仍有80%的劳动者退休后没有任何退休金。由于职业退休计划管理不善的情况时有发生[2],再加上受香港人口老龄化加剧,人均寿命排名世界第二等因素的影响,建立全面的退休保障制度已是刻不容缓。在香港各界的积极争取下,200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强积金制度。
强积金计划为信托模式DC计划,包括集成信托计划42个、行业计划[3]2个、雇主营办计划2个。在香港339万就业人口中,66%受到强积金计划保障,19%受其他退休计划保障(如公务员退休金计划和获准不转为强积金计划的职业退休计划),11%没有退休计划保障(多为家务劳动者和18岁以下或65岁以上的雇员),仅有4%的人应参加强积金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