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年月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