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年月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权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等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一施工许可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九十项规定的文件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第八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