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二年四月四日经第二十二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俞正声二年四月七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