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二年四月四日经第二十二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俞正声二年四月七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罚款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九年十月十九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号作如下修改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年月日建设部令第号发布根据年月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罚款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