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号年月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