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特点
法律文书是法律领域内的一种专用文书,除了具有与其它文书共同的特点
外,,还有其自身的一些基本特征:
(一)合法性
因为法律文书在诉讼活动中使用,它的出县使用直接反映着诉讼活动的进展,
所以必须依照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制作。如刑事案件的处理, 从案件的立案、 侦查、
破案、报捕、批猎、审讯、移送起诉到审查起诉,其中,诉讼的每个环节都需要
制作相应的文书来作为进行某项诉讼案件活动的文字凭证。都必须按照《刑事诉
讼法》有关条款规定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在公诉案件刑事诉讼活动中,只有按
上述规定的特定阶段预以制作才属合法。
其次,时限的合法性也是法律文书制作的合法性的一个特定要求。如不服一
审民事判定,提起上诉的时限必须在一审民事判定下达后的 15 天以内,和逾期即
丧失了上诉权。再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采取强制措施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也
规定了最长期限。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监
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逾期如不对上述强制措施法律文书也以撤销或变更
即属违法。因此, 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某项活动中必须按照诉讼法的规定遵守
特定的时间,当事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