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公车管理,保证行车安全,提高用车效率,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主要负责人为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依据分工,管好分管部门的干部职工。
单位公车配备、更新、过户、报废,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报局党组批准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
公车由单位办公室统一调度。
公车一般只用于公务。严禁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旅游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严禁个人利用公车经商,严禁公车对内对外承包经营。干部职工因疾病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公车的,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
法定休息时间无公务时,公车应在本单位指定地点停放,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非专职驾驶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因工作确需驾驶公车的,必须持有本人的汽车驾驶证照,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建卡登记后报旗纪检委备案。
个人不准向企业,下属单位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不准利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严禁公车借企业和私人使用。公车借给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使用,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由办公室做好相关记录。
十一、驾驶人员经常检查车况,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和处理,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十二、车辆正常检修,应事先报主管领导批准 。在行车途中发生故障应及时修理的,应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