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项目名称: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类 。别: 其他
管辖范围, 市直《〈属) 以上企业、市直事业单位
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 年国务院令第 259 号)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第1 号令)
受理条件;
1、新参保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
之日起 30 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 应当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2、变更登记: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管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到原社会保险
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3、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管理行政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到原社会保险
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申报材料:
1、新参保登记: @D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
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
件; 图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图地税登记证及复印件;
图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还需提供《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
2、变更登记: 除登记资料外,还应提供: 四变更登记申请
书; @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
明;, 图社会保险登记证。
3、注销登记: 四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
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 @有关部门批准转出或转入地社保机构同
意接受的证明;,@其他有关注销文件
办理程序:
1、单位申报。
2、经办人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资料符合要求即
时受理, 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应
补正材料,对资料不在受理范围内的退回资料并说明原因。
3、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录入相关信息,报处长复核。
4、处长提出复核意见。
5、报主管局长审批,告知申报单位:
未了予批准登记@单位无异议的退回资料说明原因; @单位有
异议的再补充相关材料证明,重新受理。
批准登记的@登记、存档;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注册
立户、业务培训、准备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
承办部门: 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业务一处
地 。”址: 唐山市卫国北路 20 号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与网上审查相结合
审批权限: 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主管副局长
承办人: 胡晓梅 联系电话: 7215397
审核人: 汉桂双 联系电话:7215391
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 网络公开、文件公开、新闻媒体公开、公开栏公
开。
服务承诺: 以人为本,服务参保单位,严格按政策进行社会
保险登记。
相对人申诉途径, 1、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依法提起行政
工作纪律: 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
利益, 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 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 自受理之日起, 业务部门通过如实填报社会保险
登记动态运行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 按照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影响机关效
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风
行风建设实施方案》和《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
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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