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2 条、第 3 条、第 29
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照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的程序进行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行为。
牧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 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有关证件,
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 发给社
会保险登机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一、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
示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 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 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 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四) 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五)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 一代码证书;
《六) 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外经贸委签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
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 (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
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
讶 。
二、 已参加本市三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时,须
填写芭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与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参加养老、
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协议书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缴纳证?或有关缴费证明。
其他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参加了一项或二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须出示有,
关协议和证明。
三、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其提供
的有关证件、材料即时受理,10 日内审核完毕: 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社会
保险登记表》由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备案),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
谣 。独立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所属的若干非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也须进行社会
保险登记, 其登记工作由上级主管单位全权办理。上级主管部门除按照规定填报
《社会保险登记表》外,还须填报《所属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经核审后,
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
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
险变更登记和手续,
(一) 单位名称,
(二) 地址;
(三》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
《四) 单位类型,
《五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 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七) 开户银行及账号;
(八) 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登记环节要求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
《二) 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三) 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 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等级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是否准确无误,核对有关
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审核通过的,变更参保单位登记事项-
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手续;
(一) 营业执归注销或吊销:
(二) 被批准解散、搬销、终止,
(三》跨统筹范围转出,
《四) 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登记环节要求其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妨
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 注销通知或法院截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
《二) 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扩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三)》 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受的证明,
《四) 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登记环节核验上述表格和证件、资料,对表格填写准确无误,证件和资料丰实齐
全的,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通知征、帐户管理及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环
节, 对个人账户记录和离退体人员支付进行相关处理, 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
案资料。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缴费单位应当到班里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 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报送社会
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 经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已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拒因素, 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 可以延期办
理。 但应当在不可抗拒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
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
表签章核准;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对不能及时审核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
日起,在最长不超过 2 日内审核完毕。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
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 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
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