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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睡觉 上传于:2024-04-17
保 密 协 议 甲方: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企业评价协会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在商业和技术合作中涉及的专有信息,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定义: 专有信息的定义: 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一方所有或持有的、不为外界所公知的、经该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各类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通信或与该产品相关的其他信息,无论该类信息采用的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还是或其它任何其它的形式的信息。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该方所有的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以及该方持有的因为承担约定保密义务而需保守秘密的信息。专有信息,上述信息可以清单形式列为本协议附件,但必须以如下形式确定: 对于书面的或其它有形的信息,在交付接收方时必须标明专有或秘密,并注明专有信息属于甲方或乙方。 对于口头信息,在透露给接收方前必须声明是专有信息、并即时在保密信息传递单(见附件一)中予以记载,当时无法予以记载的,应在透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进行书面记录补记,并注明专有信息属于甲方或乙方。 保密责任人:每一方就专有信息的传递、接收以及本协议的履行事宜而协调的首要责任人。 “接收方”:本协议所称的“接收方”是指接收专有信息的一方。 “透露方”:本协议所称的“透露方”是指透露专有信息的一方。 权利保证: “透露方”保证其向“接收方”透露的专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权益。 “透露方”不保证所披露专有信息符合“接收方”的使用要求,并无需为专有信息的精确性、完整性和充分性承担责任。因此,“接收方”根据披露信息所作的商业决策,如出现任何错误或遗漏,“透露方”将不承担责任。无论“透露方”提供何种专有信息,本协议将不对其形成任何义务。 保密义务: “接收方”同意严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除向北京奥组委透露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当事人透露。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接收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接收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 “接收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透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令人满意适当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经授权而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 “接收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专有信息。 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 “接收方”同意如下内容: “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只能被“接收方”用于如下目的:评价产品商业开发的可能性 了解公司业务与发展战略,为北京奥组委提供参考;不能将“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除有必要知悉相关专有信息的“接收方”的高级职员和直接参与本项工作的普通职员之外,在未经“透露方”事先书面许可且未与第三方另行签定不低于本协议保护程度的正式书面保密协议的情形下,“接受方”不能将专有信息透露给其它任何人第三方,包括 “接收方”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其委托顾问方、接受咨询方; 无论如何,未经透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能将此专有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或仿造、进行反向工程、反汇编、逆向推导等; “接收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约束上述人员或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在协议履行期内及协议目的达成后或人员离职后仍在保密期限内承担保密义务。如以上所述人员或公司、公司分支机构等泄露保密信息,“接受方”同意承担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例外情况: “接收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 有书面材料证明有证据表明,“透露方”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透露的信息; 有证据表明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接收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 有证据表明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已经被“接收方”之外的他方公开; 有证据表明有书面材料证明,“接收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专有信息;。 有证据表明,该信息已经进入公知领域。 如果“接收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接收方”能证明其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基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则“接收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透露方”,同时,“接收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透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透露。 专有信息的交回: 当如果“透露方”以书面通知形式提出要求“接收方”交回专有信息时,“接收方”应当立即依照要求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交回和/或删除、销毁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专有信息的文件,并予以书面确认。 没有“透露方”的书面许可,“接收方”不得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 否认许可: 除非“透露方”另行明确地书面授权,“接收方”不能认为据本协议“透露方”授予其包含该专有信息的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 救济方法: 双方承认并同意如下内容: “透露方”透露的专有信息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 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于保护专有信息的秘密是有必要的; 所有违约对该专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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