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盛名工程有限公司文 件
盛人发20184号
关于解除XXX劳动合同的决定
XXX,男,汉族,1988年2月出生,湖南衡阳人,身份证号为:4321251988021513,2011年10月参加工作,与我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因单位人力资源优化,经与XXX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经征求公司工会意见,我公司研究决定,于2018年6月12日解除与XXX的劳动合同。
长沙市盛名工程有限公司
(盖公章)
2018年6月12日
主题词:解除 劳动合同 决定
长沙市盛名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