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与城镇医疗保险的区别
职工医疗保险与城镇医疗保险的区别 2016-07-24 浏览:分享
人: 曾美健手机版
第一: 关于两种保险的区别和报销政策
城镇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
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属于职工医疗保险的一种,与
职工医疗保险享受的统筹待遇是一样的。
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在报销医疗费用时药品
目录、诊疗目录、床位设施目录范围是一样的,但报销的比
例是不一样的。
1、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第一次) ,按不
同规模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确定: 其中市中心医院、市一医
院、葛洲坝中心医院中心院区及三峡院区等执行 800 元;市
二医院(肿瘤医院) 、仁和医院、市中医院等执行 650 元;市
三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坝区急救中心、长航医院、吏陵医
院等执行 500 元的标准; 市五医院、桃花岭医院、优抚医院、
惠民医院、市卫校附院、市结核病防治所、城区血吸虫病防
治所、伍家卫生院、窗湾卫生院、市中心医院点军分院、怡
康医院、东方女子医院、阳明眼科医院、风湿病专科医院、
16 化建职工医院、22 公司职工医院、葛洲坝中心医院西坝
院区、710 职工医院、康复医院、中南医院、博爱医院、长
江医院等执行 300 元的标准。
若在同一年度内,住院两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从第 2
次开始按所住医院第一次标准逐次减半,从第 4 次开始不再
计算起付标准。
2、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在住院治疗中需采用在
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方式进行检查、治疗或使
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所列药品的,
所需费用应单项核算,由个人负担 20%至 30%后,其余部分
方可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诊疗项目单项费用在 300 元(含
300 元) 以下个人负担 20%,单项费用在 300 元以上的个人负
担 30%。乙类药品制剂最小规格单价在 100 元(含 100 元) 以
上个人负担 30%,其他药品个人负担 20%。
3、基本统筹起付标准以上, 最高限额以下的住院费用
(不含单项核算费用) ,个人按一定比例分段累加负担: 在职
人员 0-3000 元个人负担 15%,3000-5000 元个人负担 12%,
3000-10000 个人负担 10%,10000 以上个人负担 8%; 退休人
员 0-3000 元个人负担 12%,3000-5000 元个人负担 10%,
3000-10000 个人负担 8%,10000 以上个人负担 5%。其中享
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实际床位费低于医疗保险住院床位
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列入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
高于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内的费用,
列入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 (三
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床位费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分别
为25、20、15 元) 。
4、一个结算年度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4
们社会平均工资(2016 年度目前为 90680 元), 超过最高支付
限额以上的符合医保政策的费用由大额医疗保险支付 90%,
最高支付限额 30 万元。
(一) 在当地惠民医院(含惠民窗口,下同) 、一级医疗机
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同一保险年度内
每次住院起付标准均为 100 元,起付标准以上的甲类药品、
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
金支付 80%,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
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70%。其中,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风养抚养人的参保居民在
上述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发
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享受惠民医院减免优惠后,医疗保险
基金再按上述规定的比例支付,减免和报销之和不得低于
80%。
(二)在当地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同一保险年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