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府发〔2010〕21号
龙场镇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
实 施 方 案
各村(居)委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形成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一盘棋”格局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114号),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一、指导思想
以《决定》和《意见》精神为指导,通过大清查,推动流入地和流出地落实各自职责,形成部门、区域之间的协作机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促进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形成。
二、工作要求
1.落实流出地责任,加强源头管理。流出人口所属的村(居),要发挥源头管理的优势,做好外出人员的登记、宣传、教育、落实邂孕节育措施,督促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及其家庭应该享有的奖励优惠政策,加强对流动人员家庭的上门访视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帮助计划生育留守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2.落实流入地责任,强化属地化管理。流入人口所属的村(居),要将流入人口纳入人口总数,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属地的经常性工作范围,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要定期检查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依法履行相关管理服务责任情况,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育妇登记建档制度,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免费服务。
3.强化双向配合,建立协调机制。流入人口所属的村居要及时将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管理和服务情况通报给镇计生办,并通过镇计生办“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向流出地通报。流出人口所属的村(居)要及时通过镇计生办向流入地提供、反馈流出人口相关信息。各村(居)要密切配合案件的查办。
以书面通知用工业主和房屋租赁业主在流动人口管理上的义务,督促业主协助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告知已流出而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未在流入地审验和参加孕情检测的对象家属,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