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顺应社会主义经济大潮,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使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经过协商讨论,一致通过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是股份制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公司逐步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本公司可向其它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出资额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本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50%,投资后利润转增资本不包括在内。
第六条
公司可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本公司在一切经营活动中遵章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