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 项目如何征收增值税
摘自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口径 44,BT 项目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BT 即“建设一移交”, 主要指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
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内容来源于湖北省国税局网站,方杠
中的评论由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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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湖北省国税局地税局之间有没有做过沟通过, 当然沟通也不是法
定义务,不能强求。
在营业税时代,《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 BT 等方式建设项目营业
税管理的通知》 (〈雷地税发【2013】90 号) 曾经有规定,以投融资人的
名义立项建设, 工程完工后交付业主, 对投融资人所取得收入应按照“销
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包
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下同) 。以
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获得政府特许项目建设权的投融资人, 按
以下方式征收营业税: 《一) 对投融资人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的,均应认
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
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进行
纳税申报。《二) 对投融资人只负责提供资金,不参与工程项目施工,
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
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对
投融资人受托从事项目建设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一一代理业”税目征
收营业税, 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
程承包总额的余额。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
天; 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1) 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 (B) ,工程完工后转让给业主〈T)
的,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分别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
产) 所有权的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
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
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转让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
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
理回报等收入,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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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考虑 丽项目是愉准的名允亚项,从而进一步区分是属于销售不动产
还是销售服务,是湖北省国税局的基本出发点,原先地税业务也是这样
的处理罗辑。
如果以投融资人名义进行立项, 这种情况下通常是投融资人取得了相应
的土地使用权。 以土地权人的名义立项,日后建造的不动产其初始产权
也归属于立项人,也就是投融资人。说的简单一点,就是投融资人先出
钱建造不动产,日后再将其出售给政府也就是业主。
在建造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出资建造项目不动产,其支付的进项税额按
照政策规定分期抵扣或者一次性抵扣。投融资如果自己不负责施工,就
会发包给施工企业来提供建筑服务,施工企业就其提供的建筑服务缴纳
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施工企业要向投融资人开具
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其抵扣进项税额。
在资产转让阶段,投融资人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增值
税销售额。如果符合条件,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2) 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 〈B) ,工程完工后交付〈《T) 业主的,
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工程建设成本,所取得的进
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
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
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交付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其销售
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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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业主名义立项,则建造的不动产初始产权归属业主。投融资人则
相当于全程提供建筑服务,这一点与原湖北地税观点略有不同。
按照湖北国税口径,投融资人属于提供建筑服务,其提供建筑服务过程
中发生的工程建造支付直接按照规定抵扣。如果投融资人不负责具体的
施工活动,而将其发包给施工企业,则由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
值税,其开具发票给投融资人,投融资人按照外购建筑服务进行增值税
抵扣。投融资人自己和业主进行结算,业主回购项目资产,也按照投融
资人提供建筑服务对待。
和湖北地税不同之处在于,湖北地税认为如果投融资人不亲自负责施
工,那么就只能按照代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