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山东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省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有效遏制和严厉惩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与使用,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1.强化生鲜乳收购环节日常监管,积极开展奶站规范工作,加大对生鲜乳的检验检测力度,严厉打击生鲜乳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主要责任单位:畜牧兽医部门)
2.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饲料、饮水及在活畜饲养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行为。加强兽药使用的监督管理。(主要责任单位:畜牧兽医部门)
3.加强蔬菜、水果、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抽检,提高抽检频率,扩大抽检范围,严厉打击其种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主要责任单位: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
4.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严格依法落实检验检测、生产记录等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要内容。(主要责任单位: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兽医等部门)
(二)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1.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对生产企业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不得出厂。
2.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3.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主要责任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严厉打击食品流通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1.严把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关,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全面摸清食品添加剂销售主体情况。
2.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3.加大市场日常监管力度,依法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开展随机性抽样检验,检查食品中是否存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主要责任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1.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的品种、进货、贮存、使用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在餐饮服务环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2.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对上述重点单位实施食品添加剂备案管理。
3.全面推行“五专两公开”制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公开承诺落实餐饮安全主体责任、公开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做到专店购买、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计量、专人负责,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主要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五)严厉打击食品进出口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1.严格进出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准入制度,落实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完善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及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2.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监控计划,重点加强对进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监测。
3.建立健全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主要责任单位: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六)加强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源头治理。
1.强化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依法加强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的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主要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等部门)
2.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主要责任单位:卫生行政部门)
3.强化诚信自律。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理念。(主要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2011年年底前,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主要责任单位:农业、海洋与渔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等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部门责任,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