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事分开实施方案
、 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分类范围
(一) 基本原则。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
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 坚持根据职责
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 坚持实事求是,严
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
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
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二) 目标任务。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依据社会功
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 3 个类别。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
和资源配置方式等,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公
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三) 分类范围。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
位; 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 协会、学
会、基金会等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不纳入分类范围。
二、标准和要求
《一)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即承担行政决策、行
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逐
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今后不再批
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认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
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 3 个条件: 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包括国家法律、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解释、
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 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必
须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规定明确授权。国务院部门
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的,主管部门委托承
担行政职能的,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保障的,主要职能不
是行政职能的,不划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
(二)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即所提供的产品
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
单位。此类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
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认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事业单位应具备以下 3 个条件之一: 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以营利为目的;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
提供的公益服务范围;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通过市场
配置。
(三) 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
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此类单
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并细分为两类。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
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
不能或不宣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不得从
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即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
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
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
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
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划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类型时,对完全符合某
一类型条件的,直接确定其类型,对基本符合某一类型条
件的,经过相应调整后确定其类型,对兼有不同类型特征
的,可按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