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密 协 议
甲方: XXXX有限公司
乙方(保密义务人):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一、保密范围
(1)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3)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4)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二、保密内容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交易信息、管理信息和甲方公司《文件管理办法》中列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业务。
(1)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2)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3)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等。
(4)交易信息指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等。
(5)管理信息指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等。
(6)甲方依据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关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职务发明、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生产项目和科研项目设计与开发,并将生产、经营、设计与开发的成果、资料交与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和撰写论文向第三者公布;
(4)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
(5)双方协定竞业限止期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止期内乙方不得到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6)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7)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时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8)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实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
四、保密期限
(1)劳动合同期内;
(2)甲方的专利技术未被公布知悉期内。
五、脱密期限(保密义务终止)
(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3)因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完整办妥涉密资料的交接工作;
(4)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意续签的,提出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该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并完整办妥涉密资料的交接工作;
(5)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务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