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章程
总则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公司名称:XXX分公司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由XXX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XXX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五条 公司为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诚信、优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 股东住所
XXX XXXXXXXXXXXX XXXXXXXXX
第十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总公司出具证明。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极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根据其出资分额享有表决权;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公司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或有重大活动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分、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召开正式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会议,就当于会议召开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 本公司选举执行董事(兼分公司经理)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拟订合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确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监事1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