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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行文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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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行文规则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求和报告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第十六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第十七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第十八条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九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调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第二十条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第二十一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第二十二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第二十三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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