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招聘方:
受聘方:
甲方招聘合同制职工,按有关规定,已报请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同意).甲方已向乙方如实介绍涉及合同的有关情况;乙方已向甲方提交劳动手册.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或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没有一定期限的合同或以完成一项工作的时间为期限的合同,应注明“本合同无一定期限”或“本合同以某一工作完成为届满期限.)
第二条 试用期限
试用期限为 个月(或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限的长短,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有关部门无规定的,由招聘方根据受聘方的工作能力和实际水平确定。)
第三条 职务(或工种)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 职务(或从事某工种的工作)。
第四条 工作时间
每周工作六天,星期日休息,每天工作时间为八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的合同,工作时间由双方商定。)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在试用期间,月薪为 元。试用期满后,按乙方的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和工作效率评定,根据所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
(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的时间为合同期限的,亦可按工作量确定报酬.实行计件工资的,按计件付酬。)
〈二〉 乙方享受的岗位津贴和奖金待遇,与同工种固定职工相同。
第六条 生活福利待遇
(一)补贴待遇:乙方享受交通费补贴、粮食补贴、取暖费补贴等与固定职工相同。
(二)假日待遇:乙方享受节日假、婚假、产假、丧假与固定职工相同。工作满一年以上需要探亲的,可享受 天(不包括路途中的时间)的探亲待遇,工资照发,路费报销。
(三)特保儿费:乙方享受特保儿费与固定职工相同。
第七条 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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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的劳动保护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乙方患病、伤残、生育等待遇以及养老保险办法(本条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第九条 政治待遇和劳动纪律要求
(一)乙方在政治上享有同固定职工一样的权利,如参加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参加党、团组织和工会的权利等。
(二)订立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乙方,在担任领导职务以后,如职务是有任期的,在劳动合同期限短于领导任期的情况下,可以将合同期限视为领导职务的任期;如果职务是没有任期的,可以视为改订没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坚持出勤,积极劳动,保证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教育与培训
甲方应加强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安全生产教育,根据工作和生产的需要进行业务、职业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变更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劳动合同: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不因此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已经修改;
3、由于甲方单位严重亏损或关闭,停产,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或由于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了工作任务,性质;
4、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在合同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情况除外:
1、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2、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临时调动(单位内工种之间,机构之间);
3、发生不超过一个月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