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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特岗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加强对特岗教师的管理,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教字[2009]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岗教师是指由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中央编办组织实施的、通过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教3年的教师。
第二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三条 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
第四条 特岗教师在服务期内,实行省、市、县、校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省级教育、财政、人保部门负责全省特岗教师宏观管理,制定政策和办法,指导设岗县及其所在市对特岗教师的管理,对特岗教师进行跟踪评估,监督、协调特岗教师相关保障政策的落实。
市级教育、财政、人保部门协助省级相关部门对特岗教师进行宏观管理,指导设岗县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特岗教师进行管理。
县级教育、财政、人保部门按照《江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