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小农水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工程质量、工期和资金管理,明确各方职责,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省财政厅、水利厅《江苏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7号),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小农水重点县工程建设实行项目公示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和整体推进的小农水重点县项目(专项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我省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财政厅、水利厅为我省小农水重点县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务)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建设管理事权划分,具体负责所辖项目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小农水重点县工程项目法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