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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消防验收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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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剧 上传于:2024-07-14
商铺消防验收标准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公司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依据《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建筑消防验收规范》、《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北京市施工现场消防工作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商铺上柜应符合防火要求,应安装烟感探测器、温感探测器和易燃气体探测器等火灾探测器。施工时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同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5、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如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度。 注:本规定摘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第三节.第2.3.1条。 火灾湿式喷水自动灭火系统。 商铺内部设置的湿式喷水自动灭火系统,其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易手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注:本规定摘自《火灾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6.1.3。 安全疏散设施设备。 (一)、安全疏散通道 营业区域内应当设置主要疏散通道和辅助疏散通道。主要疏散通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得小于2.4米;辅助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5米。疏散通道内不得设置摊位或者堆放货物。 注:本规定摘自《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条。 (二)、安全逃生出口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注:本规定摘自《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安全疏散指示灯 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 注:本规定摘自《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八条。 (四)、应急照明 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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