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
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保密义务有关事宜,
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和范围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一方 (“披露方”) 以口头、书面
或任何其他形式提供、披露给另一方 (接受方”) 的、存在于纸质、
电子或磁性信息记录设备、系统或任何其他形式在体制中的下列资
料: 披露方为拟进行的交易而向接受方提供的关于披露方及/或其
附属公司、共同控制实体公司及联营公司本身的数据,包括但不限
于:
1、商业秘密: 甲乙双方合作与交流所涉及到的与经营管理、
技术有关的所有资料,以及与双方产品、布图设计、使用说明、规
格说明、程序、业务或服务有关的资料。
2、技术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
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
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
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
3、商业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价格、业务计划、营销计划、合
作厂商数据、客户数据、人事数据、财务数据、以及双方为本计划
之洽商所提出或讨论之合作方式、条件、约定内容等。
4、由第三方以保密为条件向披露方提供的某些专有的技术和
商业信息。
上述信息不论是书面、口头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即便是未标有机密
性、限制性、专有性或其他类似表示的信息,接受方方均应予以保
密。
二、保密义务
1、接受方必须对披露方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并仅
仅向其公司内部因为完成披露方工作目的而需要知道有关信息的
员工披露保密信息。
2 接受方必须采取一切必需的、合理的有效措施防止将保密信
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同时,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不
得为其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将保密信息用于商业性用途。第三方包
括但不限于任何其他企业、个人、政府机关、媒体及接受方本单位
其他工作人员。
3、任何由保密信息派生的信息同样被视为是披露方的商业秘
密,同样受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有关保密义务的条款的约束。
三、保密义务的例外约定
上条约定的保密义务不涉及下列信息:
1、已进入公开领域,公众一般可以得到的信息;
2、不是因为接受方或其人员的行为使该信息已为公众所知的
信息;
3、接受方能证明该信息由合法和自由权利及不负有直接或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