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权探析一配偶权的概念和特征一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的概念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我国学者对这一定义有所批评认为其并不准确就目前国内法学家争议见解分呈的情况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二是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三是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四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五是性权利说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色是性权利我认为一个科学完整的定义不仅要充分体现出该定义所包含的内容而且还应当充分再现该定义的性质鉴于此从配偶权是身份权具有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特性来考虑配偶权应当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二配偶权的特征二配偶权的派生权利探讨配偶权是基本身份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但配偶权作为基本身份权还包括诸多派生的身份权究竟配偶权包括哪些派生的身份权利学者们的主张颇不相同配偶权不独为权利人之利益同时为受其行使之相对人之利益而存在这决定了配偶权从本质上讲是权利但却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道德和伦理观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地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之中包含义务基于此有的学者称配偶权为合权利义务为一体的新型权利笔者认为配偶权作为一项基本身份权应当派生出下列权利和义务一夫妻姓名权二住所决定权三同居义务四贞操忠实义务贞操忠实义务又称配偶性生活排他专属义务是指配偶专一性生活的义务它要求配偶双方互负贞操忠实义务不为婚外性生活广义的贞操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对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夫妻互负贞操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性生活上的忠贞不二如果性生活没有排他性它虽然不会丧失自身的积极作用但却扩大了消极作用五日常事务代理权三配偶权不应在婚姻法中规定配偶权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在理论上也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它并不适合我国国情一旦在婚姻法婚姻家庭法中确立不仅不能达预期的社会效果反而会有损法律的尊严其理由如下一婚姻的契约已默认了同居和忠实的义务无需再用法律强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一张结婚证如同一份契约双方约定承诺了同居的义务和忠实的义务因为一是婚姻是两性的结合同居是夫妻双方生理上的必然要求二是婚姻关系又是社会的细胞任何一对夫妻均应对社会负责这是婚姻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夫妻间的忠实不仅是性自私的必然结果也是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德的必要约束对这众所周知的常识和常理法律无需再作强制性的规定如果在婚姻法中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很多人可以拿配偶权为自己的粗暴行为作挡箭牌著名作家梁晓声过我觉得一张婚书不可以构成对一个吻一个拥抱和性的垄断关系如果这样将无疑是对婚姻关系的稳定制造不稳定因素二婚姻关系中两性感情的约束属道德范畴三确立配偶权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既然配偶权的核心内容是夫妻互相享有与配偶进行性行为的权利反之夫妻也互负有与配偶发生性关系的义务那么夫妻之间是否又互享有拒绝与配偶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呢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每个公民均享有人身自由权回答也应是肯定的当夫妻这两个权利主体行使各自权利发生矛盾时如何更有效地保护妇女的权益在修订婚姻法婚姻家庭法时是首先应该考虑的任何一对夫妻在漫长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同居生活不可能不发生冲突如果法律一旦确立了配偶权类似婚姻内的强暴行为只会增加不会减少而这时法律又无可奈何其后果不堪设想我们不能也不可能苛求每一对夫妻对同居的诺言一成不变如果同居是一种永久不变的承诺势必造成对婚姻以爱情为基础的限制性便最终成了脱离灵魂的毫无情感只能满足另一方欲望的工具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同居之名肆意侵害对方尤其是妇女合法人身权利的手段同居也就成了婚姻的枷锁夫妻之间毕竟有一个契约行为守约是前提有了矛盾还是应该通过自我调节达到解决和谅解但是这种守约和谅解也是有度的超过一定的度就会产生质变尤其是那些婚姻关系恶化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已长期分居或已进入离婚诉讼阶段丈夫违背妻子意愿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该以强奸罪论处这是符合刑法理论的因为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并未对丈夫这一特殊主体作例外规定对此即使承认配偶权的国家对夫妻之间的性行为也有例外的规定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如德国民法典第1353条二项规定在建立共同的婚姻生活之后一方如果滥用其权利而提出要求或者婚姻已经破裂则婚姻另一方无义务满足其要求反之也不能因配偶权的确立而将那些出于一时冲动一时激情一时失去理智的两厢情愿的婚外性行为作为违法犯罪进行打击这显然也不合情理不符合刑法的立法原意的四确立配偶权将使司法部门的执行难度无形加大在婚姻法的修订过程中有人建议增加侵犯配偶权的处罚规定如夫妻有互相忠贞的义务一方对另一方不忠时另一方得请求司法机关排除妨害笔者认为这种建议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不可取的首先在理论上它违背了婚姻的基础是爱情捆绑不成夫妻如果一对夫妻关系要用警察来排除妨害这对夫妻关系能持久吗相反会使一些本来可以挽救的婚姻加剧破裂因为夫妻之间的纠葛事出多因大量的还属隐私范畴或者说有的还处于隐私阶段即使一方出于一时的冲动暴露了部分矛盾在外界未介入之前往往容易调和特别是因一时激情状态下的非理智行为只要对一方幡然悔悟就能使其理解和谅解的而一旦外界介入特别司法部门进行干预就可能使缝隙难以弥合甚至矛盾激化其次侵犯配偶权的争议法院较难决断影响诉讼效果既然配偶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排除妨害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自然要作出排除妨害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旦受理必然遇到三难一是取证认证难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往往是因一方的婚外恋引起这类案件不但原被告举证较难证人一般也不愿作证更不愿出庭作证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调取某些证据法院无从下手必然影响案件的准确处理二是定性难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困难无疑使法院对案件当事人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带来困难无论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是支持原告的请求都感事出有因又缺乏证据难以下判因此不能达到预期的诉讼效果三是分清责任难婚姻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关系它受社会经济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即使是婚外恋也有多种情况有的因一方放荡行为引起有的可因对方过错激起有的因第三人的诱惑引起审理这类案件确有清官难断家务事之感要分清责任有其特殊性和难点尤其当妻子被他人强暴不通情理的丈夫得知后反诉妻子侵犯其配偶权更会使我们处于两难境地不受理不行受理嘛本来已被害的妻子却成了配偶权的侵权人显然不合情理得不到社会的支持不能取得好社会效果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制定或修订法律时既要广泛吸收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共享人类文化遗产又必须结合本国的国情既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和超前意识又必须适合现存的社会状况对于一些可看不可用的规定与其说有不如没有我们不能试图用法律调整一些超越法律权能的事如果强加施行反而有损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权衡利弊的结果是鱼和熊掌兼得喜新不厌旧道德可以对这些行为作出谴责而法律横亘在夫妻床上其结果未必与立法的初衷相一致参考文献1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88版2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96版3转引自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99版4史尚宽亲属法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80版5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96版6威廉杰欧唐奈美国婚姻与婚姻法重庆出版社86版7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96版8吴晓芳配偶权的是是非非载于人民法院报2000年1月5日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