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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巷清风北巷浊酒 上传于:2024-05-25
出境旅游合同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体): 乙方(旅行社): 经营许可证编号: 经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旅游产品名称 。 团号 。 组团方式(三选一) □ 自行组团 □ 委托组团(委托社全称 )。 □ 拼 团(其他社全称 )。 出发日期 ,出发地点 。 途经地点(经停地点) 。 目的地 。 结束日期 ,返回地点 。 第二条 行程与标准(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单,须含下列要素) 景点名称和游览时间 。 往返交通 ,标准 。 游览交通 ,标准 。 旅游者自由活动时间 ,次数 。 住宿安排(名称)及标准和住宿天数 。 用餐次数 ,标准 。 地接社名称 ,地址 , 地接社联系人 ,联系电话 。 第三条 旅游者保险 乙方提示甲方购买旅游意外险。经乙方推荐,甲方 (应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 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 。 保险金额 元,保险费 元。 第四条 旅游费用及其支付 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 元,大写 元。 (含领队、导游服务费用 元/人,合计 元)。 旅游费用交纳期限 。 旅游费用交纳方式 □现金;□支票;□信用卡; □其他 。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自觉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安全警示规定,遵守团队纪律,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 2.甲方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拒绝乙方未经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3.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4.在旅游过程中,甲方应自行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 5.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甲方应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6.行程中发生纠纷,甲方应与乙方平等协商解决,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拒绝上、下机(车、船、邮轮)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甲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材料时,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出行的,须由监护人书面同意。 8.甲方购买旅游产品、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参加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机构或乙方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 9.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出入境证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甲方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10.甲方不能成行的,可以让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乙方。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应按实结算。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2.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单应与本合同团号一致,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乙方应在出团前,以说明会等形式如实告知相关旅游服务项目和标准,提醒甲方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禁忌。在合同订立时及履行中,乙方应对旅游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适当措施(可另附安全告知书,由甲方确认签字)。 4.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种证件,依法对甲方信息保密。 5.因航空、轮船、铁路运输等费用遇政策性调价导致合同总价发生变更的,双方应按实结算。 6.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第六条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二选一) □ 最低成团人数 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乙方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甲方,本合同解除,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 本团成团不受最低人数限制。 第六条 甲方解除合同及承担必要费用 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乙方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二选一) □(一)双方可以进行约定并从其约定: 1.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1)行程前 日至 日,旅游费用 %; (2)行程前 日至 日,旅游费用 %; (3)行程前 日至 日,旅游费用 %; (4)行程前 日至 日,旅游费用 %; (5)行程开始当日,旅游费用 %。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游费用超过 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乙方可以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规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 )-( )-( )-( )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1.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机(车、船)票费用按实结算后,其余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1)行程前30日至15日,旅游费用5%; (2)行程前14日至7日,旅游费用10%; (3)行程前6日至4日,旅游费用15%; (4)行程前3日至1日,旅游费用25%; (5)行程开始当日,旅游费用30%。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游费用超过 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乙方可以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规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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