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居间中介代理出售物业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法定地址:
证件类型及编码:
电子邮箱:
银行账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法定地址:
社会信用代码:
电子邮箱:
银行账户:
甲方将其拥有的物业(本合同第一条的标的物)委托乙方居间中介代理出售,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再自行出售或委托其他第三者从事与受托人同样的居间中介行为,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出售的标的物标示(下列记载事项如未详尽,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资料为准)
所有权人: 。
使用年限:□永久□至 年止。
房屋坐落: 。
房屋类型:□别墅□外销□内销□其它用途 □住宅 □办公 □商住□其它。
结构: 房 厅 卫。
建筑面积: 。
总层数: 。
附属设备(不另计租金) 装修:
电器: 。
家具: 。
其它: 。
出售条件
委托售价: ,大写: 。
交房日期: 。
付款方式(□RMB□USD)□现金 □支票□汇款□其它(请注明): 。
乙方义务
运用适当方法寻找合适的承购方,随时依甲方之查询向甲方报告所委托出售标的物的处理情况。
协助甲方与承购方商议合理售价和协助办理买卖合约手续。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中介代理业务,为了有效地履行义务所实施的市场调查、广告企划、租赁交涉、咨询服务、差旅出勤等活动与支出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甲方补贴。
甲方义务
甲方保证其为上述出售标的物的唯一及合法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指定的代理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后,若发生任何有关产权归属的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及其后果。
为促进销售,买方需办理购屋贷款时,甲方需配合办理。
若甲方私下和乙方曾介绍过的客户达成交易,甲方仍应按照委托合同内订明之服务报酬金额支付于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