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 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事项, 应
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费额, 即应交所得税, 应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计算
确定。即
当期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的所得税
企业在确定当期所得税时,对于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 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
不同的,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适用税收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计算出当
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 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
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
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如税收滞纳金、罚
金、罚款)。
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 如前五
年内的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
二、 。 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 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
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 即递延所得税资产
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当期发生上额。但它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
及企业合并产生的所得税影响。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一期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