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的核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会计实务中,按《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利润总额(税前会计利润),从会计核算资料中无法直接取得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指标。并且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收入、费用、资产、负债等的确认时间和范围也有所不同,小企业按照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计算的利润总额,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也存在一定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小企业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二、应纳所得税额的确定
小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
目前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不同的征收方式下,应纳所得税额的确定有所不同。
(一)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所得税额的确定
在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所得税额按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确定。
小企业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所得税税率
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例1】甲公司2×13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1 000 000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本年度收到国债利息收入10 000元,发生赞助支出20 000元;该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本年折旧额为45 000元,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直线法,本年折旧额为30 000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则甲公司本年应缴所得税和本年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如下:
本年应纳税所得额=1 000 000-10 000+20 000-(30 000-45 000)=1 025 000 (元)
本年应纳所得税额=1 025 000×25%=256 250(元)
本年所得税费用=本年应纳所得税额=256 250元
(二)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所得税额的确定
第一,核定征收的企业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①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②汇总纳税企业;
③上市公司;
④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⑤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二,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①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②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③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三,核定征收办法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②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各个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三、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为了核算和监督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情况,小企业应设置“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两个科目。
“所得税费用”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小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年度终了,应将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小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的所得税,也通过该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不在该科目核算。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核算小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纳的所得税。贷方登记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借方登记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多缴的企业所得税。
【涉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 12月31日止。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号)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