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5年 10月1日起至2017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20 万元
到 30 万元(售 30 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读】
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的政策,从 2010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
到2011年12月31日的3万元以下(财税 「2009」133 号和 「2011」 4号),到从
2012年1月1日执行的6万元以下(财税 「2011」117 号),再到1月 1 日开始执
行的 10 万元以下(财税 「2014」 34 号),再到2015年 1月 1 日开始执行的 20 万
元以下(财税 「2015」 34 号),直到本次 2015年 10 月 1 日开始执行的 30 万元以
下(以上均含本数)。优惠额度越来越高,不可谓力度不大,频率不高。体现了国
家对小型微利企业以优惠政策予以大力扶持的倾斜热度越来越高。
此次优惠政策颁布后,实际上对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来说,企业所得
税的计缴可以只考虑应纳税所得额这一个指标,因此此类企业只剩下两档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