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5年 10月1日起至2017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20 万元
到 30 万元(售 30 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读】
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的政策,从 2010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
到2011年12月31日的3万元以下(财税 「2009」133 号和 「2011」 4号),到从
2012年1月1日执行的6万元以下(财税 「2011」117 号),再到1月 1 日开始执
行的 10 万元以下(财税 「2014」 34 号),再到2015年 1月 1 日开始执行的 20 万
元以下(财税 「2015」 34 号),直到本次 2015年 10 月 1 日开始执行的 30 万元以
下(以上均含本数)。优惠额度越来越高,不可谓力度不大,频率不高。体现了国
家对小型微利企业以优惠政策予以大力扶持的倾斜热度越来越高。
此次优惠政策颁布后,实际上对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来说,企业所得
税的计缴可以只考虑应纳税所得额这一个指标,因此此类企业只剩下两档税率,
即: 应纳税所得额 30 万元以上和 30 万元以下, 分别执行 25%的常规税率和 10%
减半征收的实际税率。20%的减低税率对该类企业已起不到执行作用。只在计提
按减半税率所对应的应纳所得税额时有计算意义-
原文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解读】
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
人数不超过 100 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这里要注意的是,该标准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
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有所不同。对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应对照国家
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本)修正》来判断和认定。
原文
二、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
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 2015年 10月1日至2015年 12月 31 日问的所得, 按照 2015
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 2015 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解读】
理解文件中这一条的含义,首先要弄蚀几个基本概念
1、企业经营月份。指的是企业从成立到注销期间持续经营的有效月份,它中间
不可以割裂月份计算-
2、税率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赦: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为减低税率的优惠-
3、减计税率优惠。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20 万元到 30 万元(含 30 万元)之问的小
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此为减半税率的优惠-
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按季(月)预缴,年终统一汇算清缴的办法。由于此次文件的
执行日期不同以往从当年的 1 月 1 日的一整个纳税年度开始执行和汇算, 因此需
要对2015年 10月1日之前和之后到12月31日,按 30万以下和 20 万以下两个
不同优惠税率,分成两个计税时段执行后再汇算。个人理解,文件的上述表述,
实际上碌顾了 2015年 1 月 1 日之前开业的、年度中间开业的以及在第四季度某
月终止经营活动的这三种企业不同情形,以其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