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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王攻女王受 上传于:2024-04-11
一、自2015年 10月1日起至2017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20 万元 到 30 万元(售 30 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读】 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的政策,从 2010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 到2011年12月31日的3万元以下(财税 「2009」133 号和 「2011」 4号),到从 2012年1月1日执行的6万元以下(财税 「2011」117 号),再到1月 1 日开始执 行的 10 万元以下(财税 「2014」 34 号),再到2015年 1月 1 日开始执行的 20 万 元以下(财税 「2015」 34 号),直到本次 2015年 10 月 1 日开始执行的 30 万元以 下(以上均含本数)。优惠额度越来越高,不可谓力度不大,频率不高。体现了国 家对小型微利企业以优惠政策予以大力扶持的倾斜热度越来越高。 此次优惠政策颁布后,实际上对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来说,企业所得 税的计缴可以只考虑应纳税所得额这一个指标,因此此类企业只剩下两档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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