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
2018/4/23 第七章 第一节
一、税务登记
申请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前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主管税务
机关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往销登记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者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多证合一”
登记制度
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