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
2018/4/24 第七章
第一节
一、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是纳税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是确定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界定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纳税申报的内容:
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纳税申报的方式
自行申报(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其他方式(如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方式申报纳税)
其他要求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二、涉税专业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范围
纳税申报代理。2、一般税务咨询。3、专业税务顾问。4、税收策划。5、涉税鉴证。
6、纳税情况审查。7、其他税务事项代理。8、其他涉税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要求
1、涉税专业服务的限制。
2、税务代理委托协议。
3、涉税报告和文书。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税务机关通过建立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业务信息采集、检查和调查、信用评价、公告与推送等制度,同时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形成较为完整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体系。
第二节
税款征收
查账征收
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查定征收
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查验征收
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定期定额
征收
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