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
2018/5/4 第八章 第二节
一、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康复性治疗费;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辅助器具装配费
伤残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包括:
(1)生活护理费;(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伤残津贴;(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或者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提示:
(1)工伤保险中所称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缴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