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
2018/4/13 第五章 第二节
一、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个税计算
计税方法
税率
计税依据
计税公式
按次计税
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20%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减任何费用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20%
提示:
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税。
2、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税。
二、其他费用扣除规定(捐赠)
通过非盈利组织和国家机关发生的捐赠是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如果是直接捐赠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捐赠额可以全额扣除:
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3、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4、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通过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公等8家单位,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用于公益性教济性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准予税前全额扣除
三、其他费用扣除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赞助)
个人的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赞助,可以全额在下月或下次或当年计征个税时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扣除。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1、代扣代缴方式: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自行纳税中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