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本保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由以下双方签署;
H方~
地址:
联系:~
联系方式:
乙方: -一
地址: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考虑到〈1) 双方拟从事协议项下活动,(2)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向对方披露保密信
息,并希望对方对所拔器的信息进行保密。为此,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如下条堵达成协议。
第一章 定义
1 、协议项下活动:
指北京邮电大学与 hft行
研究活动,如无特别规定,协议项下活动是指双方凡
研究建立技术合作、服务或其他业务关系, 以及为执行那些已经建立的此类合作关系而进行
的全部活动.
2、信息披露方与接受方:
信息披圳方是指为本次合作提供先期技术支持及技术许可等信息的签约方: 信息接受方
是指在本次合作中相对于信息披露方的签约方。
3、关联机构
是指与本协议签约方有如下关系的公司或者自然人, 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商业机构: 在资
爹、 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问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直接或者问接地同为第三
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4、保密信息
指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前或之后由一方向另一方披露(以书面、口头或以其他方式,直接
或间接地) 的属商业、技术或专有性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或包含在软件内的信
息,及关于专业技术、商业秘密、制造、营销或业务计划或财务或人事、现有或未来产品、
销售、供应、客户、雇员、投资者或业务经营的任何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每一方的合作
投入和本协议及其内容。
保密信息不包括;
1) 在披露方披露时,该保密信息已合法公开,
2) 非因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保密信息已经或正在被公开的,
3) 在披露方披露信息之前接受方就拥有此项保密信息的;
4) 接受方从第三方获取的保密信息,而第三方不受保密义务的约束:
5) 由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保密信息;
6) 按照政府机关、有管辖权的法庭或法律的要求披露的保密信息,前提是接受方应尽
可能的缩小披露的范围并协助披露方在披露前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二章 双方义务
工 双方在本协议的合作过程中,一方人拼露方”) 根据本协议按以下方式披露给另一方(《“接
受方”) 的保密信息,以书面形式破串的,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机害”或“秘害”或与此类
似的标记; 以口头形式披露的,披器方在披器信息时应指明该信息的保密性质,且应在该信
息口头披露后的十日内以上述书面形式对该保密信息向接受方也以确认。 尽管如此,对于未
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信息接受方确认其保密性质的口头信息,关依据该信息的类型、性质
或其被披圳时的环境可以合理的判断出其具备保密性,也应该视为保密信息。
2、接受方同意仅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指定的目的。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对
任何第三方披露、公开或许可使用保密信息-
3、接受方仅可为用行本协议之目的向出于工作需要、必须知晓的人员披露保密信息,并且
接受方应保证前述人员应接受至少与本协议同等严格的保密条款的约束
4、接受方应采取一切合理且不低于接受方对其类似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措施来保守披露方
披露的保密信息,防止保密信息被盗闪或(和) 泄漏、未经授权的使用、因任何第三方的疏
忽导致保密信息的浊洱。
5、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保密信息,其保密期限为,从合作开始时起至合作终止时间之后三
年为止。
6、接受方对其关联机构的信息透震均应遵从本协议的保密规定,并且仅限于技术文档或服
从于本协议条款和规定的其余技术信息;接受方应保证关联机构严格遵守本条下的保密规
定,且这些关联机构对本协议下保密义务的任何违反应由接受方承担全部责任。
了、如果搂受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或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有效强制性命令或要求必须对有关
保密信息进行披露的,应提前书面通知披露方,说明其拟根据该命令或要求披露有关保密信
息的形式和范围,以使披露方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和/或同意在该种情形下披露有关保密信
息时, 应尽量将保密信息的披露控制在法律允许的最小范围之内并采取有力措施使该披露的
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8、双方当事人关于本合作的新闻发布会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对外宣传,应事先征得对方书面
同意或由双方统一规划组织。
9、接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