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代理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类型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经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责任代理三方当事人一是在设定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需要得到别人帮助的人即被代理人或称本人二是能够给予被代理人帮助代替他实施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的人即代理人三是代理关系之第三人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充当代理人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商事代理非经商业登记不得从事该项代理例如证券买卖代理非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商事特别法人不得从事该业务代理有狂言广义之分狂言代理仅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即直接代理也乏显明代理广义代理还包括间接代理即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将该行为效果间接归于本人的代理也称隐名代理我国民法规定的是直接代理但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一章中又规定了间接委托间接承认了隐名代理二代理的特征因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在当事人的位权利义务内容以天地于法律效果上迥然不同这里概括的代理特征主要按民法通则对直接代理的规定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