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
保险政策解读之三
综合社会保险接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打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综合社会保险接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精神,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及
其用人单位从XX年4月1 日起接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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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费标准
XX 年3月31 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
者,以及XX 年4月1日以后被用人单位新招用的非本市户
籍农民工,从 XX 年 4 月 1 日起,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为本人工资的 8%;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为该类人员工资总额的 12%,XX 年 1 月 1 日起,按四川省当
时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执行。
XX年3月31 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从驱年4月1日起 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
本人申报缴费基数的 20%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XX 年3月31 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本市
户籍劳动者,从 XX 年4 月 1 日起,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