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区社会保险费与市本级并轨
业务经办和征缴管理调整告知书
各相关单位、参保个人:
根据某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某某区、某某区社会保险与市本
级并轨工作的通知》(某某府办【2018] 55 号)、《关于某某区、某某区
社会保险与市本级并轨的实施意见》(某某府办 【2018) 151 号) 文件精
神,2018 年 12 月某某区、某某区社会保险与市本级并轨,并轨有后使用
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进行操作,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逐步街接,
社会保险费征缴、结算全部按市区统一模式征收、支付。为顺利衔接,
现就我区调整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登记〈申报)
实行“三合一”管理,即单位用工退工、劳动侣同备案、社会保险
申报实行统一登记联动管理。原存在选择性参保的单位,并轨后五项保
险统一征收,登记 申报) 工作仍由乡镇属地管理。网上申报单位申请
使用市区网上申报操作平台。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
1、企业社会保险费。参保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社
会保险费委托税务部门征收,每月应收数据由系统统一生成,市社保中
心统一传送至市财政,市财政委托地税、人民银行征收后,市、区财政
按各自分管职责,各自核对基金收入后销号,并将确认后数据返回,市
社保中心统一记账。
原由区社保中心窗口征收或委托银行扣款的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费
(包括无地税纳税户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协会、社会组织、
宗教团体等) 并轨后由区地税部门征收,请相关单位于 9 月庶前分别到
区社保中心和地税部门办理扣款账户变更登记手续(社保变更, 填写《社
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盖单位公章)。
2、机关事业社会保险费
仍由社保部门征收。并轨后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不再建立虚拟
单位分开征收,实行同一单位一票征收。到账后可开具专用发票。
三、社会保险申报结算时间
原我区每月申报时间为 6-25 日,结算时间为 26-次月 5 日,地税征,
收时间为次月 6-25 日。并轨后统一调整为, 上月 13 日到次月 7 日用人
单位申报确定次月社保应缴费人数; 8一12 日社保部门审核结算,结算
期内用人单位停止申报; 13一25 日区地税、人民银行进行征缴扣款; 27
日市社保统一对当月地税扣款返回信息作到账和欠缴登记。
四、社会保险费补缴
原我区对跨结算年度〔当年 4 月至次年 3 月为一结算年度) 申报补
缴按补缴政策执行, 并轨后,跨月度申报补缴即执行补缴基数政策。
五、社会保障' 市民卡
并轨后,我区医保参保人员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