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化,规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冀中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工程项目,不分投资来源、资金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凡在规定规模范围之内的,均纳入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物资采购的招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和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标准符合以下条件者,由集团公司织织招投标。
(一)建筑工程:合同估算价20万元及以上;
(二)矿建工程:合同估算价20万元及以上;
(三)安装工程:合同估算价20万元及以上;
(四)装修、绿化工程:合同估算价10万元及以上;
(五)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合同估算价5万元及以上;
(六)成套设备、大宗材料采购合同估算价10万元及以上;
第七条 利用贷款、国债、安全资金的工程项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建筑,规模标准符合以下条件者,由集团公司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并接受冀中能源集团和按有关规定接受省市招标管理部门的监督。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以上;
(二)工程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规模标准在第六条规定限额以下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招投标活动。但必须接受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在集团公司统一采购物资目录内的生产经营物资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章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及管理
第十条 招标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使招投标工作规范运作,集团公司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
集团公司董事长任组长 集团公司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
集团公司主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
成员:由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发展规划部、非煤管理部、生产技术部、企业管理部、财务部、安全监察部、纪委监察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集团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部门(以下称招投标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管理工作。非煤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物资供应公司为招投标主管部门。
(二)招投标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审批招投标申请;
2、负责确定招标方式;
3、对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对邀请招标的确定邀请投标单位;
4、确定评标委员会组成及人选;
5、研究解决招投标中的重大问题。
(三)招投标主管部门的职责。具体负责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组织合同签订等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上报批、呈送报表等工作。
(四)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1、非煤管理部负责除矿建工程项目(井下部分)外所有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工作。
2、生产技术部负责矿井建设项目(井下部分)招投标的管理工作。
3、物资供应分公司负责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配套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及列入集团公司统一招标目录的生产用物资、设备的招投标的管理工作(对于非标制作、以及设备和工程不好分开的设备的招投标工作由非煤管理部或生产技术部负责牵头组织招投标,物资供应分公司参加)。
第十一条 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及管理程序
(一)对于由冀中能源集团负责招投标的重大工程项目在拟招标前15日内,由非煤管理部负责向冀中能源集团提出招标申请,待批复后,按照有关规定在冀中能源集团公司的监督下开展招投标活动。招标工作结束后,由非煤管理部于15日内将投标文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评标报告(含评委名单)、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合同(附合同审查报告)报冀中能源集团公司相关部门。
(二)由集团公司负责招投标的项目,由集团公司投招标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程序进行组织。并且按规定由非煤管理部报冀中能源集团公司备案。
(三)集团公司所属建设单位组织的投招标工程项目,在集团公司投招标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其招标材料在招标结束7日内报集团公司招投标主管部门备案。
(四)凡是招标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的招标均需填写《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设备、物资)招标申请书》经招投标主管部门、监督部门、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招投标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招投标准备工作由招投标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相应的工作。
第十三条 招投标的准备工作主要有:选择招标方式、办理招标备案和编制相关文件。
(一)招标方式
根据工程特点和建设单位的管理能力确定发包范围: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等形式;工程承包可采取全部包工包料、部分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等形式。
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形式。
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可以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形式。
招标形式的确定由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办理招标备案:按照规定由招标主管部门向建设行政部门办理申请招标的相关手续。
(三)编制招标相关文件:为保证招标活动有序正常进行要提前编制好相关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协议、资格预审及评标方法。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进行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投标活动的主要依据,内容应当完整、准确,要写明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公开招标的文件须经集团公司招投标主管部门审批或报省市招标办备案。招标文件一般采用通用格式编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或招标说明)
1、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参数;
2、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正、副本的份数;
3、开标的时间、地点;投标有效期;
4、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包括投标函;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投标单位近三年的业绩情况;投标报价清单;应附的其它资格、资信证明材料等;
(三)合同条件:包括合同主要条款;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受理投诉的行政部门的约定等;
(四)工程量清单;
(五)评标定标方法:评标标准及方法;标底的确定方法;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等;
(六)图纸和技术资料。
第五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五条 凡是在招标范围的工程项目、物资及设备具备以下条件的方可实施招投标活动:
(一)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项目;
(二)重大工程项目具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文件(含项目概算)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三)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已办理了项目开工报建手续;
(五)生产经营用物资已具备批量统一采购的条件。
第十六条 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公开招标在国家或地方报刊、信息网或其它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应向3个以上的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发送投标邀请书;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
(一)由招标领导小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合格投标申请人不低于三家。
对在集团公司从事工程建设、物资供应中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有过法律诉讼的队伍和厂家,在工程招标时不再做为合格投标申请人。
(二)合格申请人确定后由招投标主管部门向其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同时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 勘察现场、答疑、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
由建设单位和招投标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答疑,答疑问题书面发送给每一个投标单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内容制作标书,标书制作完后按规定由投标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密封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递送招标单位。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或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邀请书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招标总价的2%。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分正本和副本,投标时应注明,当正本与副本内容有矛盾时,以正本为准。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 组建评标委员会
由集团公司投招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人选。
(一)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负责招投标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或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担任。
(二)评委总数一般为5-11人为奇数。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由经济管理及专业技术专家评委、招标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人员组成,其人数比例分别为50%、20%、30%。其中专家评委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四)属省(市)监督的招标,招标单位评委人数不得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他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从省(或市)专家网上随机抽取。
(五)评委成员在招标前一天由招投标主管部门通知。
(六)实行评委回避制。负责联系投标单位的人员、与投标单位有密切联系或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委和工作计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开标及评标
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地点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开标会议,评委、纪委监察部和投标单位等单位和人员参加。会议程序如下:
(一)宣读评标纪律。
(二)当众检查确认投标书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启封标书并宣读标书的主要内容。
1、宣读标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所有在投标函中提出的附加条件、补充申明、优惠条件、替代方案等均应宣读。
2、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后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更改标书的内容和报价,也不允许再增加优惠条件。
3、投标书启封后不得再更改招标文件中说明的评标、定标方法。
第二十四条 在开标时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作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评标。
(一)未按照要求予以密封;
(二)投标函未加盖投标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三)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或委托书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关键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五)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六)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
(七)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不能出示其有效身份证明者,以弃权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提供担保或提供的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争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投标文件附有我方不能接受的条件;
(八)有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相应的投标:
(一)开标时投标单位不足三个,没有达到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