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管理制度
一、经局领导同意以本局名义发出的公文,是发展和改革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指示、意见,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二、局办公室主管全局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各科室的公文处理工作。
三、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发文种类有: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四、文件分类:本局所有发文,视内容和分发范围,编不同的发文字号。
(一)向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等本区内申报的材料和区级部门之间联系协调事项的文书,以及在局系统内下发的文件以发展和改革局名义,文件编号形式以“黄发改 [ ]×号”;涉及粮食工作的以“黄发改粮[ ]×号”;涉及物价工作的以“黄发改价[ ]×号”;审核基本建设工作的以“黄发改基[ ]×号”;涉及任免干部的,以“黄发改干[ ]×号”;涉及体制改革的以黄发改体[ ] 号。
(二)粮食、物价工作向上级业务部门的行文和本区内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粮食局或物价局名义的,分别以粮食局或物价局名义,文件编号分别以“黄粮[ ]×号”或“黄价[ ]×号”。
(三)审核价格、收费的文件以发展和改革局名义,文件编号形式为“黄发改价[ ] ×号”;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文书,以发展和改革局名义,文件编号形式为“黄发改价[ ]×号”;其它配套文书,在“检”字后面加上相应的代号文字。
(四)函件的编号在年号的括号前加“函”字;会议纪要单独编号。
五、行政机关联合向上行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即可;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六、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如领导人签批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间耽搁超过20天的,成文时间可由承办机关确定。
七、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后另起一行空两格标识“附件”。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
八、印发机关为本局办公室。
九、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一行空一格标识“抄送”,并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十、公文用纸。根据区政府要求,从2002年4月1日起,公文用纸统一采用A4型。
十一、主送上级机关的“请示”、“意见”、“报告”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向上级机关负责人个人发送,签发人应是局长,如遇局长外出学习、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