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公司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1、目的
当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对食用者产生的危害发生扩散,引用本《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尽早回收,以减轻或杜绝对社会、公众的威胁,维护生产公司的形象,减少本公司损失,特制订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成品的回收控制。
3、职责:
3.1 经理为本程序的最高决策者,指定质量安全负责人负责本工作,并指定对外发言人,负责提供资源支持。
3.2 质检科长(回收辅助人员)
a)收集各部门(包括媒体、执法部门)传来的有关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和客户投诉,如实记录每一细节,包括供销部门的回应;
b)保证经理在食品回收上能了解事件的最新动态,决定如何回应媒体和客户,确保销售部门对每一询问的回应都是有根据的;
c)与执法部门一起进行任一涉及食品回收的讨论,保持记录,包括已确定的决议和还在讨论中的决议;
d)有权召集任一人员提供回收程序中任一方面的优先协助,包括质疑原料、盛装物和生产过程情况。
3.3 各部门负责提供销售信息,确定不安全食品的回收方案处于销售部的控制之下。
3.4 质检科负责发现问题,对食品进行检验和分析,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
3.5 各部门负责在最短时间内,对问题产品进行逆向追溯。
3.6 质检科负责与媒体保持联系,做好沟通,同时与卫生主管部门及技术监督部门协作。及时与法律部门沟通,以确保决议与行为的合法性。
4、发生下列情况时,企业启动产品召回制度
4.1当获知本企业生产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工商、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4.2 企业要积极配合各级工商、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
4.3 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实施召回。
4.4 企业留样复检发现产品出现上述一项或多项质量问题。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实施召回。
4.5 客户投诉,经落实是上述质量问题。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实施召回。
5、召回实施
5.1 主动召回
5.1.1确认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5.1.2按规定的时间内召回,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客户停止消费。
5.1.3企业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质监部门报告。
5.1.4 企业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客户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5.2 责令召回
5.2.1企业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5.2.2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按照本规定5.1.2规定发出通知。
5.2.3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实施召回。
6、召回评估与监督
6.1 公司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6.2 公司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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