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
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租赁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出租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本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本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为构建完善的公用移动通信网络,向本区域公众提供优质的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出租的房屋用于设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等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场地的情况
1-1 甲方作为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授权委托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同意将座落在本市 【区】【县】 路 【弄】【新村】 【号】【幢】 室(部位) 的房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其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作为设置基站用房,该基站的名称为
1-2 该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类型为 ,结构为 ,房屋用途为 ,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房地产权证,编号: 】【编号: 】,并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该房屋原有装修和有关设施设备状况,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加以列明,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或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1-3 【甲方同意】【甲方经权利人同意】向乙方提供该房屋楼宇的楼顶场地,用于安装无线设备、传输设备、天馈线、天线支架、走线架以及 等设施设备,并负责提供与此相配套的光缆或电缆入户通道。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楼顶场地施工图及需要安装的设施设备情况,在本合同附件(三)中加以列明。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期为 年,租赁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赁费用
3-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年租金为:( 币) 元(大写:______________整);
3-2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楼顶设置天线 根,天线的场地年使用费合计为:( 币) 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整)。
3-3 其他一次性费用: 。
第四条 支付方式
4-1 甲、乙双方约定房屋租金和基站天线场地使用费采取先付后用的方式,由乙方通过银行划帐按年支付,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 日内支付该年度的租金和场地使用费,其余年度的支付时间为每年 月 日。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年租金的【百分之 】【千分之 】支付违约金。
4-2 甲、乙双方约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
4-3 根据上述约定采取的支付方式,由乙方通过银行划帐支付,甲方应自银行划转的租金和使用费到帐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合法的收费凭证。
第五条 基站装修和设备安装
5-1 甲方同意,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的 日内,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楼顶场地,由乙方进行基站装修和设备安装工作。在装修和设备安装期间,甲方承诺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以下支持:
(一)向乙方提供该房屋内空调系统的室外机安装位置;
(二)向乙方提供人员和车辆进出、装修和设备材料运送和堆放、电梯和楼道使用以及临时用水、用电等便利;
(三)向乙方提供装修和设备安装所需的房屋和楼顶结构平面图,以及本楼电源及工作接地的技术资料,或者进行相应的技术交底;
(四)向乙方提供该物业内现有的通信、电力及管线位置(含大楼红线内入楼管道井、预埋入楼管道等),配合乙方做好光缆引入、消防及安全保障工作;
(五) 。
5-2 为保证大楼的正常运行,并尽可能减少装修和设备安装对大楼其他使用人的影响和干扰,乙方向甲方承诺,在装修和设备安装期间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甲方提供具体的施工方案和计划,并在认真听取甲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调整;楼顶天线的安装应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基站安装设备不得对附近居民和甲方现有设备产生干扰和影响,否则乙方应负责排除干扰;
(三)施工期间人员和车辆进出、装修和设备材料运送和堆放等服从甲方的调度和安排;使用电梯、楼道和公共场地时,应尽量避开使用高峰,有特殊情况的应提前告知甲方;
(四)施工期间要尽可能减少施工带来的噪声、粉尘等污染,对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应及时进行清理,保持大楼的整洁;
(五)采用有效的工程措施,确保通信设备的荷载,不影响该房屋结构和使用,并保持该建筑物的外貌;
5-3 在装修和设备安装期间,为加强联系,协调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甲、乙双方授权相互之间的联系人为: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上述联系人或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变动一方应于变动当日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 基站用电
6-1 基站正常用电所需供电总容量为 千瓦的交流380伏三相五线制电源。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供基站的用电电源:
(一)由甲方负责提供
(1)该配电工程的楼内部分由乙方实施,施工方案须经甲方签字确认;
(2)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将配电箱安装在甲方的配电间内,使用电源应当单独安装计量电表。甲方应将供电部门的月度电费帐单费用除以总用电量,作为当月每度电的分摊电价;乙方应在【每月 日】【每季度的 月 日】【每半年的 月 日】前,按照【月】【季度】【半年】分摊电价和实际用电量,将电费交给甲方,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的收款凭证;
(3)基站投入使用后,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正常供电,如遇停电,应提前---日通知乙方,但甲方不可预计的情况除外。
(二)由乙方自行解决
(1)乙方自行与当地供电部门联系接引外电,配电箱和计量电表的安装应事先与甲方协商,甲方应予以支持;
(2)甲方应配合乙方接电施工,接引外电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7-1 为确保基站的安全使用,甲、乙双方商定,应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公用移动通信的有关规定,在签订本合同时,订立《安全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四),明确双方在基站使用期间的安全管理职责。
7-2 甲方承诺,在租赁期内,保证乙方能正常使用基站房屋、楼顶天线及有关设施设备。
7-3 乙方承诺,在基站使用期间,严格遵守物业管理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合甲方,共同维护大楼及原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7-4 乙方保证基站通信设备及通信电磁波强度符合国家标准,对附近居民的人身安全和电器设备不造成损害,否则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
7-5 甲、乙双方商定,租赁期内,基站房屋和原有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由【甲方】【乙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由甲方维修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 日内进行维修,如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维修后应及时将维修项目和费用凭证提交甲方。】【由乙方维修的,乙方维修后应将维修项目和费用凭证提交甲方。】
7-6 租赁期内,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基站房屋和原有设施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等原因,致使基站房屋和原有设施设备损坏或故障的,其维修费用则由乙方承担。
7-7 乙方因维护和改善公用移动通信质量,更新或改造通信设备的,甲方应予以支持和配合;如需对租赁房屋进行重新装修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保证不对甲方现有设备产生干扰或影响。
7-8 甲方因维护和改善大楼的使用,更新或改造原有设施设备的,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避免对乙方的通信设备产生干扰或影响;如需乙方搬迁设备的,应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
第八条 转租、转让和交换
8-1 租赁期内,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的房屋转租,或将该房屋使用权转让或与他人承租房屋的承租权进行交换。
8-2 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在将租赁的房屋转租,或将该房屋承租权转让或与他人承租房屋的承租权进行交换时,应与转租承租人签订书面转租合同,或与该房屋承租权受让人或交换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继续履行本合同。
8-3 租赁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该房屋的,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乙方不购买该房屋的,则甲方在转让时,应告知受让人维护乙方的承租权,该房屋转让后,受让人应与乙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续签
9-1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9-2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向乙方退还提前天数的租金和场地使用费,合同双方应在办理清算手续后,订立终止合同协议,解除本合同: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征用或者拆迁许可范围内的;
(三)该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在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五) 。
因上述第一、二项原因需迁移基站的,甲方应及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时间等有关事项书面告知乙方,由乙方和拆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在乙方和拆迁人就基站迁移未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应继续保证基站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中断通信电源,或阻挠乙方工作及维护人员进出基站。
9-3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可提前 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并提交相关证据。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年租金的 倍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因甲方交付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致使乙方设置基站无法用于通信,或继续使用可能危及基站和通信安全的;
(二)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部署,乙方对电信网络进行调整,该房屋不再用作基站的;
(三)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交换承租权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并能出具权威部门鉴定证明的;
(五)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 个月的;
(六) 。
因上述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合同双方应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解除本合同。
9-4 为确保公众利益,维护移动通信网络的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