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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过去 上传于:2024-06-13
编号:_____________ 通信基站租赁协议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法定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 租 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法定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为发展通信事业,扩大国家公众通信网的覆盖区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租用通信基站用房/地等事宜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租赁标的 租赁标的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1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 楼顶的     平方米场地用作乙方自建轻体房作为基站机房,并提供楼顶平台供乙方自行安装室外天线设备。乙方可根据基站需要安装框架或支架。甲方提供院内相应的地上或地下通信管道和楼内管道以便乙方布放相应缆线。 1.2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 的     平方米房屋用作乙方建设基站机房,并提供楼顶平台供乙方自行安装室外天线设备。乙方可根据基站需要安装框架或支架,以及对房间进行机房改造。甲方提供院内相应的地上或地下通信管道和楼内管道以便乙方布放相应缆线。 1.3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 楼顶的     平方米场地用作乙方自建基站,提供楼顶平台供乙方自行安装室外天线设备。乙方可根据基站需要安装框架或支架。甲方提供院内相应的地上或地下通信管道和楼内管道以便乙方布放相应缆线。 1.4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 的     平方米空地用作乙方建设通信塔(塔)及基站机房。甲方提供基站所处宗地内相应的地上或地下通信管道和楼内管道以便乙方布放相应缆线。 1.5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 的     平方米空地用作乙方建设通信塔(塔),并提供位于     的     平方米房屋用于建设基站机房。甲方提供基站所处宗地内相应的地上或地下通信管道和楼内管道以便乙方布放相应缆线。 第二条 租赁房屋、场地产权应明晰 2.1 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对房屋及/或场地拥有合法权利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交乙方留存。甲方应保证对租赁房屋及/或场地拥有完全产权,排除任何第三方对于本场地及/或房屋的利益要求。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因乙方建设的是国家公众通信网,应尽可能保持机房位置固定。该房屋和/或场地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承诺在起租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和/或场地交付乙方,保证乙方能够按时使用。否则,租赁期限起算时间相应顺延。 3.2合同到期后可续签,甲方需优先乙方确认是否续签合同。租赁期满前,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15天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3 租赁期内,因非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继续使用房屋和/或场地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未履约时间比例退还乙方已预付的相应租金。 第四条 租金价格、付款方式 4.1 租金价格:双方商定,本合同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年,(小写: 元/年)(含税);其中房租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年,(小写: 元/年)(含税),场地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年,(小写: 元/年)(含税)。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含税)。 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中不含税,租赁发票委托乙方代开,代开税金及手续费作为租金的一部分由乙方缴纳给税务机关或其指定单位。甲方须提供相应租金金额的租赁收据。(无法提供发票的私人业主的情况,如非此情况,则将此段删除。) 甲方在乙方支付合同款项时,若甲方行业已实现营改增,则对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业务,应按乙方的要求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金额为含税价);对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以外的业务,应按乙方的要求开具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发票。(如甲方非个人业主,需添加此约定,如为个人业主,请删除此段) 4.2 租赁期内房屋和/或场地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均已经包含在租金中,除电费、水费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无须再就房屋及/或场地的使用事宜向甲方或其他方支付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取暖费、空调费、燃气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维修基金等费用。 4.3付款方式:由甲方开出[合法税务经营性租赁收据/发票],乙方根据本合同甲方确定的帐户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 4.4 付款时限为:合同双方签字后基站开通运行并收到正规租赁收据/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第1年租金。此后,每年租金在合同约定租金的基础上维持不变,每次支付时间为合同履行每届满一年,乙方收到甲方租赁收据/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交清下年度的租金。 甲方开户银行: 帐 号: 户 名: 第五条 租赁房屋、场地的改造、装修 5.1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场地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和/或场地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乙方设施的保养和维护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怠于行使定期安全检查和/或及时维修义务,造成乙方或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全部损失。 5.2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甲方未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 5.3乙方可根据需要在不影响房屋和/或场地安全及建筑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租用的房屋和/或场地进行装修及安装,自主决定施工单位及有关通信设施设备的安装。甲方应提供施工便利,并保证乙方正常施工,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六条 用电及电费支付 6.1根据乙方的通信工程和基站设备运行的需要,甲方同意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不少于 w的用电需要,同时承诺在甲方有电源使用时不得无故中断给乙方的供电,以保证乙方通信基站的正常工作。电费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结算: 1、由乙方自行与供电部门签协议,直接搭接供电部门电源解决,但甲方需提供施工中的方便。乙方基站电费由乙方自行与供电部门结算。 2、电费由乙方与甲方进行结算,每季度一次。结算金额根据甲方提供电源处电表或乙方机房内电表的计量据实进行结算,电价按 元/每度支付。 选择以上第2种方式进行电费结算的,经甲乙双方一致认可用电数额后,甲方按第 种方式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A:抬头为乙方全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B: 抬头为乙方全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C:抬头为甲方的、用电地址为本合同项下租赁地址的发票复印件、电费分割单、甲方开具的抬头为乙方全称的收据。 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发票/收据后,在费用分摊单上盖章签字认可后,在 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电费。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7.1 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7.2 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租赁期届满双方尚未续签合同的,如双方未对房屋和/或场地的继续使用提出异议的,则双方租赁关系视为延续,租赁期为不定期,租赁期内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直至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解除本合同为止。 7.3 遇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政策性房屋拆迁,甲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由此导致本合同解除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未到期部分的相应租金。 7.4本合同签订后,如果甲方出租的房屋、场地产权发生变更,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甲方转让房屋和/或场地,应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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