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文件
水建管[1999]637号
关于修改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永利(水电)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管理,我部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建[1996]396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水建[1996]397号)同时废止。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实施建设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