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
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汽车市场监管,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秩序,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办[2004]81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6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发办[2004]81号)文件精神,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力度,改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和任务
(一)重点对非法营运的轿车、面包车、无运营证证照或伪造运营证证照的客运车辆进行查处和打击。
(二)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黑车”营运团伙。
(三)严肃查处驻点营运的异地车辆和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
(四)对利用职务之便私养“黑车”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五)加强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执法队伍的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使出租汽车营运环境和客运市场秩序明显改观。
三、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制定方案阶段。建委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打击非法营运的意义,宣传法律法规,教育广大群众和从业人员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车辆,设立投诉电话。
第二阶段为全面整治阶段。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要求,根据群众和从业人员的反映、举报,组织执法人员对非法营运车辆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的力度,维护出租汽车正常市场秩序。
第三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由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按照任务和目标,对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执行情况认真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要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建委将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阶段为总结表彰、巩固成果阶段。建委总结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经验,积极探索专项整治行动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打击非法营运的能力,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和各个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防止打击非法营运活动出现反弹现象。
四、部门分工与职责
建委将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