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改革一引言特殊普通合伙制是普通合伙制的特殊形式其特殊性在于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正在积极进行组织形式的改制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也正被大家所接受根据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统计数据截至年月我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家不含分所其中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家仅占但是在改革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探讨二特殊普通合伙制下潜在的问题我国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改革不仅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在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上的国际趋同更是促使会计师事务所为自己的执业行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但是改革过程中总伴随着问题和风险一加大合伙人的执业风险从有限责任公司制转变为特殊普通合伙制最直观的变化是合伙人的执业风险大大增加有限责任公司制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特殊普通合伙制虽然赋予无过错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但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