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名
会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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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ZD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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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财务所有会计作业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准则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所有会计账务之处理以按权责基础制为原则。
二、资产
第三条 本公司之现金包含库存现金及国内各银行存款,而银行存款系指国外银行存款。
第四条 本公司设置零用金由出纳人员保管,以支付小额或临时性之支出或借支之用。
第五条 应收款项系指应收客户之账款,包含账款及票据;账款以外销而言为L/C原币之金额,押汇时因汇率变动时,共汇兑差价应转入兑换收益或损失项下。
第六条 各固定资产以取得成本为入账之基础。
第七条 一次取得数种资产,而其成本全部或一部分为一总数,且无法明确划分各资产之个别成本时,应依据其性质、用途、效能或可得知之市价求得各资产之分摊基准分摊其取得成本。
第八条 保类资产依税法规定之折旧摊提年限,摊转入当期费用内。
三、负债
第九条 各项负债之入账,系依其应清偿之数额为准,其为资产之取得为资产入账之成本,其为费用之发生,为费用应支付之数额,为借款时,为借款之金额。
第十条 负债中之应付账款为向工厂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