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填报说明
一、使用对银及报送时间
1,使用对象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
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
民企业填报。
2.,报送要求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月〈季) 度纳税申报表 (A类) 》报送;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
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纳税申报表 (A类) 》报送总机构申
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
税分配表》 《复印件) 。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 》报送。
二、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
1., “税款所属时期”: 季度申报填写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年
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 “纳税人名称”: 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