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
201102.14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主政股【2005] 71 号
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全记和社会保险守征十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下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社会保政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纵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包壹归执行-
.ac五年人月十人上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检定
第-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如强和元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韩促用人单位估法腿行社会保
了缴费义务,保障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请社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维哲和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9 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坟镇个体经济
组织 《以下障称四人单位"及其人员,应当根据国家和林市对不同险种参保光轩的规定,依法夭
加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三记,总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保险,以及国务院和市政
府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征织、统一管理、统一发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基数、统
申报、统一纳-
各角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办理或参与办理补充社会保险
第四条 社会保险实行图地管理,法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的法定衣人应当承担
单们大加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社会操险经办机构对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控除种分别记账,专款专用,音独管理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办理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
保障用人单位及其人品的合法权蓝-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公社会保险中综合缴费比例、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维纳社会
保险费东数的最低和服训标准-
第二章 社会保了登记和社会保险中报维纳
第几条 社会扣除登记接卫《关于企事业单位实行属地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 《当政发【2003】 99
号) 办理。 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竺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网络传输即时交换
有关雪据,共同做好社会保了登记管理工作。
《一) 本规定实施以前已领取音业执归或批准成立证件,并办理社会保险生记和参加社会保险,但
南一扔法人或总公司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改为按照法人单位分别办理社会保险导记和参
加社会保险,,
《二) 本规定实施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碌或批准成立证件的用人单位 (以下障称忆成立的用人单位) ,
尚未办再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并在60 日内中报
应几抽的社会保险费玫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月办理社会保险费中报缴纳手扔.
《三》 本规定实施以后领取客业执用或批准成立证件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打破立的用人单位 ,
应当自领取客业执归或批准成立证件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在 60 昌内中报应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数籁,色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月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维纳手续
《四) 市开发民、保税区和市高新区的用人单位在注册地的社会保了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天记,
并参加社会保险
《五》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当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传递的用人单位登记信息,以及
机构编制、民政生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单位信息, 对用人半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傅况及时过行对-
对来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及时适达参保通知蔬,对未核验换证的,应当及时通知用人
单位:对看维或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验换证的,视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
处理。
《对于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或由机构编制、民政等部站已批准设立的用人音
位, 经社会保陷经办机构核实查证与实际区记情况不符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反馈给工商、
简务机构纺制、民政等部门,由相关部门焦据有关规定作册处理-
第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区记或注销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 办理社会保险
和登记灾更上世注销手续,
第十条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釜记,应当填写社会保除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壳业执照、批淮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 开志根行持本碌户证世,
《四) 社会保陷经办机构刀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一条 与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灵活就业成自诬职业的人员,应当在实现灵活
就业葡自说业的 90 日内,到各级劳动保障人事) 行政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开设的品业介绍
机构惑会保险经办机构开疫的"个人圳费窗口",办理社会保险接续缴费手续并按时足关织绩社会
保险费, 本规定实施以前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已实现灵活就业或和职业的,,
应当自本夫定下发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关规定,会同财政,税务、住房公积多管理等部门,
审核生费单位和给费个人申报的缴费基数对于申报缴费多于缴费基数最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限
时按照规定的缴费辈才申报缴费,井则视为跌缴费和中上上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1993 年 1 月 日实行养震保险个人扒费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这续工共经芝动保
障行政部站审核,视同为养老保险的维旨年限。养老保险视同费年限的各至时间为 1992 年12
月31 日。 1993 年1月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了上按实际六费年限计算>
2001 年11 月1 日建立医疗哥险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企业工作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术
定的连续工龄和实际绩纳养老保险年眼,作为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医疗保险视同绩年限的
入于时间为 2001 年 10 月31 日2001 年11 月 1 目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缴纳医疗保险的年限
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_
第十四条 2001 年 10 月 31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 本人达到法定退体年上时,其视局缴费和实际
生年限(以下简称累计重费年限》男满 25 年、女清 20 年,旦实际维费年限清 5年的,训受基本
医疗保除待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2006 年1 月1 日以前在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时,轩计缴费年限男清 25 年、女满 20 年,实际
久费年限不清5 年的,按时应当参加医疗保险的实际线旨年限,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竺遇:应
当执旨而末搜费或中晰匠费的。按要所差年限一次性补维基本医疗保险虎,补绝以后按照规定训受
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
《二) 个人参加医疗保险的,2001 年 10 月31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徐时,其
时计络费年限男消 25 年、女请 20 年, 实际缴费年限满 5 年的可以训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竺通。
其实际缴费年限不请5 年的,按照所差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以享受相应的基本医
疗保隐特过.
第三章 参加社会保险优唐政策
第十五条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中报和连续按月缴
费手续的,给对 年织纳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
第一年用人单位维纳的社会保险费降低三个百分点。第一年降低两个百分点,第三年降低一个分
点。自第四年起按照本市统一规定的比例维纳-
按照22忆比例吉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六条 与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已实现灵活部业或自谋职业,并在规定的时限
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给予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优惠政策
《一)补缴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可以在维纳养基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之间
过择丝费基数-
《二) 个全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3 个月以后,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训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章 社会保险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瘟察者门应依据《和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信第 423 号) ,采取昌常间视
检查、专天检查、年度检查、蔡报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
报缴摧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站进行联合检查
第十八条